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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点解析:施工合同管理

来源:未知 2018-04-20 11:30

  施工合同管理施工承包与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重点)

  n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和施工用地(并支付费用);

  2.通过监理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的书面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所提供资料不准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返工,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及合理利润和延误的工期)

  3.提供有关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等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于资料错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支付,并包含合理利润,但承包人对资料的阅读后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手续、临时停电,用电,道路交通中断的申请批准手续)等。

  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n 承包人的义务:

  1.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2.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

  2.工程接收证书未颁发前,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和维护。直到竣工后移交为止

  4.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做调查,充分估计风险

  进度控制条款:

  n 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应报监理人审批,

  由于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由于进度计划的缺陷所带来的任何责任

  n 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日期指的是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

  n 凡属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可有权获得工期、费用及合理利润、

  n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要求工期补偿,

  n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承包人有权获得费用及工期补偿,并支付合理利润

  暂停施工56天未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在收到通知28天内准许一部分施工,否则或取消工作,如影响到整个工程,视发包人违约

  n 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承包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检查

  监理无任何理由不到,承包人可行封闭,相应记录监理应签字确认,事后有疑问可重新检验,承担的责任由检验的结果来定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到场检验自行封闭,监理要求重新检验,无论结果如何,工期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n 监理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签认进度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进度付款证书的14天内付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其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无异意部分应先支付,异意部分另行解决

  n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约定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n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

  n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申请56天内未组织验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视为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申请之日为准

  n 《专业分包合同》中工程承包人相当于《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专业分包人相当于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可平移

  n 《劳务合同》中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场地、工程资料、生产、生活临时设施、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

  2.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3.按时提供图纸、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4.办理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5.为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1.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工期

  2. 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3. 劳务分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后,经工程承包人认可的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承包人在收到资料后14天内核实,确认后14天内支付报酬尾款

  n 《物资采购合同包装物》 中的包装物一般由供货主负责供应,并不得抽采购方收取费用

  关于货物交货日期: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的通知提货日期为准

  委托代运的,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

  材料定价: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应按国家定价但国家尚未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供需双方协商

 

  承发包模式

  施工承发包的模式比较

  平行承发包 施工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管理
发包特点 1.业主分别与多个施工单位签合同,实行总价合同 1.委托一个施工单位(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做为总包,承担施工任务的执行和组织,实行总价合同,
2.经业主同意可自主分包
3.负责对业主指定分包和自行分包的管理
1.委托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只负责项目的施工组织和管理,
2.一般不承担施工任务(要想承担施工任务可通过竟标获取)
3.一般不与分包商签合同(由业主作签)
4.业主的分包商要经过它的认可
工作程序 部分施工图完成即可招标(各分包投标报价有据) 待全部施工图完成后再招标(投标报价有据 招标不考虑施工图设计的完成情况,(各分包投标报价有据)
费用控制 对投资早期控制不利(要等最后一个合同出来才能确定总价, 投资早期控制有利(报价有据) 投资早期控制不利等最后一个合同出来才能确定总价)总包管理合同只确定管理费
进度控制 一部分设计完成就可招标,有利缩短建设周期 建设周期长,是这种模式的最大缺点
对进度控制不利
一部分设计完成就可招标,有利缩短建设周期
质量控制 有利质量控制(合同控制、他人约束) 对总承包的依赖大 合同控制、他人约束,有利质量控制
合同管理 合同数量多,管理工作量大 合同关系简单,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小 合同数量多,管理工作量大
组织协调 协调工作量大,对业方不利 协调工作量小 协调工作量小。业主负担大大减轻这是这种委托形式的基本出发点
适用于 规模大,不太容易选择总包、时间紧迫只有设计边施工、业主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 工期要求不严,容易选择总包
往往总包价高
工程规模大,业主经验、管理能力不强、工期要求紧迫

  施工总承包模式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区别

  施工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管理
开展工作程序不同 待全部施工设计完成后开始招投标,再施工 不依赖施工图的完成情况
(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建设周期)
合同关系不完全相同 与业主签订合同,与自行分包商签订合同, 一般情况下,由业主与分包商签订合同
对分包的选择不同 业主认可时,总包选择分包 所有分包由业主决策,但要经总包管理单位的认可,如果其对某分包不满意,业主执意不肯更换,或拒绝对该分包承担管理责任
对分包付款不完全相同 由总包直接支付(分包合同价对业主是透明的) 可由业主直接支付(经其认可),也可由总包管理单位支村,后者更有利于管理
合同价格不同 签承发包价,它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 总包管理费(不赚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
相同:承担相同的管理责任(对分包的总体管理和协调)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

  u 三种合同计价方式的比较

合同类型 合同价 特点 投资控制 风险 适用于
单价合同 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单价 1.统计工程量的工作量大2.可缩短投标时间3. 对合同双方公平4.单价优先 投资控制不利(实际易超过计划) 风险共担,合同公平(固定单价合同相对于变动单价承包商的风险大一些 工程量不明确、工期较短
总价合同 是相对固定的总价(还可以约定工程变更的幅度及特殊条件下的调整)P221 1.总价优先2.易于迅速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3.在施工进度上能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投资控制容易(有明确合同价) 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量和价格的双重风险,承包商风险大,(业主风险最小)
固定总价相对于变动总价承包商风险大一些
工程量小、技术简单、图纸完整、合同条件完备。
成本补偿合同 实际成本+酬金 1. 与设计深度无关
2.非代 理CM模式的合同就采用最大成本加酬金形式
3. 四种形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难度大(成本控制依赖承包商) 承包商风险最小(业主风险大)(最不利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的是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为减轻业主风险,可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
工期紧、工程复杂、结构方案不能确定




  施工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

  n 施工合同跟踪两方面含义

  一是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者 的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检查,

  二是合同执行者自身对合同计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和检查,

  n 合同跟踪的依据 :合同 、依据合同编制的各种计划文件、 各种实际原始记录 、报表、验收报告、现场巡视 、了解的情况

  n 对象:承包的任务 (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数量、成本的增减)

  工程小组或分包人 的工程和工作、

  业主 和其委托的工程师的工作(是否及时提供资料、现地、指令、支付工程款)

  n 偏差分析(原因、责任、实施趋势(工期、质量影响、承担后果、最终利润水平))

  n 合同偏差处理 :组织措施( 人员、工作流程、计划 调整、)

  技术措施(变更方案、)

  经济措施(增加投入、经济激劢)

  合同措施(合同变更、签附加协议、索赔)

  n 没有 监理人 的变更 指示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变更估价原则:

  清单中有适用的,采用

  清单中无适用的,但有类似的,参照

  清单中没有也没类似的, 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商定确定

  承包人以 计日工 变更的零星工作,按清单中单价计,应从 暂列金额中支付


 

  合同索赔

  n 索赔的依据 (3个) 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

  n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3个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对照合同造成了承包人成本额外支出 或工期损失

  造成的成本额外支出或工期损失,对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 的责任或风险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了 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n 施工合同索赔的程序 (第一步是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如果索赔事件延续,承包人每隔28天向监理人提交中间索赔报告,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n 索赔文件:总述

  论证(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健 )责任分析清楚、

  索赔款(计算依据、结果要准确)

  证据(充分有效)、

  n 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 ,就无权再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前 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最终结清单中索赔 ) 只限于颁发了工程接受证书至最接受终结清证书时间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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