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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精讲1

来源:未知 2018-05-09 14:09

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二、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提示】法律部门的区分是历年必考点,要将法律部门与其对应的规范性文件之间衔接好,形成一一的映射与对应关系。重点掌握教材举例。对于较难区分的,可以对比记忆,比如说《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


【习题】在同一法律体系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
A.法律形式
B.法律部门
C.法律规章
D.法律制度
【答案】B
【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习题】关于民法的说法,正确的有(  )。【真题2017】
A.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B.民法不调整人身关系
C.《建筑法》不属于民法
D.合同法与民法是并列关系
E.经济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答案】AC
【解析】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建筑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注意】重要公式总结: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要求大家务必区分出不同的法的形式,其制定主体不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相比法律部门,法的形式不需要记忆具体法律规范名称,重点记忆规律性的表现形式。


【习题】下列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答案】D
【解析】
部门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选项A.是行政法规;选项BC是地方性法规;选项D.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立法法)】
(1)国家主权的事项;(国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公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族)
(4)犯罪和刑罚;(罪)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人身)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私财产)
(8)民事基本制度;(民事)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面的基本制度;(经济)
(10)诉讼和仲裁制度;(诉讼)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他)
【注意】关键词记忆:重点把握第6条(税)、第7条(私)、第8条(民)。



 
二、法的效力层次

家长裁判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提示】1、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主体不同,也往往会造成对同一事项进行规制且规制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这时就涉及到效力层级的区分问题,所以才有上述原则。
2、此知识点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考试可能会直接考查原话,也可能结合法的形式给出具体法律规范,进行效力等级的比较。

 
【习题】关于上位法与下位法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高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于《建筑法》
C.《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高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D.《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高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答案】A
【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习题】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裁决。【真题2017】
A.最高人民法院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B
【解析】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习题】根据《立法法》,(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A.部门规章
B.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
C.同一机关制定的旧的一般规定与新的特别规定
D.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
E.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答案】AB
【解析】根据《立法法》,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21法人的法定条件极其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拟制的人,是社会组织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化,而非一个生命体。
2.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合法);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名、人、地、钱)。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注意】原理总结:法人三独:名义独、财产独、责任独。
3、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4、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提示】法人成立的条件为高频考点并且为教材新变点,需要重点掌握,可通过记忆关键词进行记忆。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提示】1、此知识点为教材新变点,需要重点掌握。要能够区分不同种类的法人,掌握其特点及成立时间。
2、区分方法:营利法人(钱);非营利法人(公益);特别法人(行政职能)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略)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略)


【习题】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依法成立
B.有法定代表人
C.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E.能够独立承担无限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E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要求是无限责任。
 
【习题】下列关于法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人可以没有法定代表人
B.法人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活动使用的代号
C.法人的场所与法律管辖权无关
D.法人的民事责任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承担
【答案】B
【解析】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

【习题】法人可以分为(  )两大类。
A.行政法人、事业法人
B.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C.营利法人、事业法人
D.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答案】D
【解析】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习题】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法人资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企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B.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
C.施工企业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
D.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
E.施工企业的法人资格自成立之日取得
【答案】AB
【解析】A选项正确,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B选项正确,项目经理部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C选项错误,施工企业属于营利法人;D选项错误,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授权对外行使一定行为的主体,不是法人本身;E选项错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习题】下列对于法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B.营利法人从设立时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
C.特别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D.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E.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答案】DE
【解析】A错误,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B错误,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C错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D正确,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E正确,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Z201022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1)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2)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后果归企业法人承担。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1)是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2)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3)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是委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提示】此知识点重点掌握,考试常考查以上原话。可通过练习题进行强化记忆。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法定代表人: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2、法人:
(1)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原理总结:无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还是法定代表人,其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都由企业法人来承担。

【提示】注意区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理解记忆。法定代表人≠法人,法人不是自然人,是拟制的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习题】关于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7二建真题】
A.项目经理经施工企业授权管理施工项目
B.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C.项目经理部具有法人资格
D.项目经理部自行承担施工行为的法律后果
E.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内部岗位
【答案】ABE
【解析】
A正确,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B正确,C错误,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D错误,由于项目经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E正确,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得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习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  )。【2015二建真题】
A.项目经理部承担
B.企业法人承担
C.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
D.项目经理部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
【答案】B
【解析】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所以B选项正确。
 
【习题】关于项目经理部及其行为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项目经理承担
B.不具备法人资格
C.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D.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E.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答案】BCE
【解析】项目经理部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不是法人,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BC正确。AD错误,E正确,项目经理部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一)

2Z2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提示】
此知识点需要理解记忆,代理的法律特征其实就是代理的基本概念,考试不一定直接考查,但在代理法律制度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基础夯实地位,一定要在内在逻辑关系上理解透彻。
举例:同学聚会,张某未能参加,张某请李某代他给王老师敬杯酒,此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属于代理。


【习题】根据《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B.代理人可以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
C.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一切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如下:(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例如,《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提示】
2018年教材新变化点,删除了代理种类中的指定代理。


【习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的种类包括(  )。
A.委托代理
B.复代理
C.指定代理
D.法定代理
E.特别代理
【答案】AD 
【解析】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把代理划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所以选项A、D正确。
 
【习题】某建设项目工程款迟迟不到位,施工企业为了索要工程款,聘请律师代为诉讼。该行为属于(  )。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表见代理
【答案】A 
【解析】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习题】《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
A.委托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
C.指定代理人
D.复代理人
【答案】B
【解析】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例如,《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习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代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B.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C.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D.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答案】BCDE
【解析】A错误,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B正确,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C正确,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D正确,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E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习题】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
A.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B.代理人的资质
C.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D.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答案】ACE
【解析】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Z2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1)法定或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2)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提示】
此知识点重在理解,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教材此处只是基础铺垫,点出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委托代理,教材后文会陆续讲到具体的委托代理的种类,比如招标代理机构,比如工程纠纷中的诉讼代理等。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特定期间或特定事务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1、委托代理是被代理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而授权其进行代理事务的。
2、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主体资格消灭,代理行为无法继续,其法律后果亦将无从承担。


【习题】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委托代理终止情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代理人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B.被代理人取得了民事行为能力
C.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D.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E.被代理人死亡
【答案】DE
【解析】《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习题】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委托代理终止的是(  )。【真题2013】
A.代理人辞去委托
B.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C.代理人死亡
D.被代理人死亡
E.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答案】ACD
【解析】《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习题】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情形主要包括(  )。
A.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B.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D.被代理人死亡
E.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答案】ACDE
【解析】《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法律关系,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总结】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融合贯通,有三个三角形法律关系,分别是代理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习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其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
A.代理人本人
B.被代理人
C.第三人
D.权利人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故选项B正确。

 


(一)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总结】一定要注意,一般情况下转代理需要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只有一个前提条件“紧急情况下”和“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这两个条件满足时,才允许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进行转代理。


【习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  )的同意。
A.代理人
B.当事人
C.第三人
D.被代理人
【答案】D
【解析】《民法总则》规定,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习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转代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B.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C.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D.经追认的转代理,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E.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可以不经被代理人同意进行转委托
【答案】ABDE
【解析】A正确,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B正确、D正确,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C错误、E正确,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
(1)无权代理的法定情形
①自始未授权:无,无;
②超越代理权:有(小),有(大);
③代理权终止:有,无。
【提示】
无,有:原来没有代理权,现在有代理权。属于有权代理。
(2)无权代理责任
(1)权利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代理人无需赔偿责任。
(2)权利人不追认时,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失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②本人存在过失;
③相对人为善意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注意】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要重点掌握。考试常结合案例背景进行考查,重点掌握表见代理常见的三种情况:空白合同、偷盖公章、离职人员未声明。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一种被称为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权。


【习题】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公司,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建材购销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物送至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拒绝接收,引起纠纷,关于该案代理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C.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D.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D
【解析】王某实质上无代理权,但是却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因此构成表见代理,AC错误。在表见代理中,本人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签订的合同有效,因此C错误,正确答案为D。

 


(四)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利益)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相对人→被代理人】
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权代理)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相对人→被代理人】
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
【总结】谁和谁一起行使了违法行为,就对守法方/守约方/受损害方承担连带责任。


【习题】在下列情形中,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有(   )。
A.在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B.经追认的越权代理行为
C.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D.代理人因事务繁忙未经被代理人同意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
E.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答案】ACD
【解析】A选项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D选项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不成立,因此也应当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选项,代理行为经追认为有权代理,不需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C选项,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E选择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习题】关于不当或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相对人明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承担主要责任
B.代理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行为违法而不反对的,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
D.表见代理的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E.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答案】BDE
【解析】
A错误,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B正确,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错误,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正确,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E错误,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Z20104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提示】
1、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物权的权利框架搭建是整个建造法规权利的基础,一定要牢牢把握。
2、用益物权是基于对物的使用价值而产生的权利,担保物权是基于对物的交换价值而产生的权利。重点掌握用益物权的种类。


【习题】下列物权种类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使用权
B.收益权
C.地役权
D.抵押权
【答案】D
【解析】ABC三个选项为用益物权。
 
【习题】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真题2016】
A.船舶抵押权
B.房屋租赁权
C.土地所有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D
【解析】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3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3.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一定要注意区分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用途,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民用、商用、军用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民用。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只能是建立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


【习题】关于土地权属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B.自留地归集体所有
C.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
D.农村土地均归集体所有
E.宅基地归农民个人所有
【答案】BC
【解析】
A错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B正确,E错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正确,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D错误,错在“均”字,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总结】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
(2)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总结】流转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3)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4)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提示】
此知识点规定较为琐碎,需要注意细节把握。学习中要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既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又是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的第二种抵押物。


【习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时建立。【真题2017】
A.土地交付
B.转让
C.登记
D.支付出让金
【答案】C
【解析】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习题】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真题2015】
A.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B.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设立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C.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公证时设立
D.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物权
【答案】A
【解析】
A对,B错,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C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D错,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习题】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真题2016】
A.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可以在地上设立
B.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生效而设立
C.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D.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E.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的方式
【答案】CDE
【解析】A选项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B选项错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C选项正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D选项正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E选项正确,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三)地役权
1.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总结】土地及土地上的其他权利转让的,地役权随其转让。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理。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需要理解掌握,地役权的设立通过合同债权关系即可产生,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习题】关于地役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B.地役权合同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
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签订时设立
D.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E.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DE
【解析】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且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与“应”意境相差较大,不建议选B。
 
【习题】甲房地产公司在A地块开发住宅小区,为满足该小区的住户观景的需要,便与相邻的乙工厂协商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工厂800万元,乙工厂在20年内不在本厂区建设15米以上的建筑物,以免遮挡住户观景。合同签订生效后甲公司即支付了全部款项。后来,甲公司将A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置业公司。关于A地块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真题2015】
A.甲公司对乙工厂的土地拥有地役权
B.甲公司对乙工厂的土地拥有担保物权
C.甲公司约定的权利自合同公证后获得
D.甲公司转让A地块后,丙公司不享有该项权利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甲乙之间设立的是地役权。
选项B:错误。甲乙之间设立的是地役权,而非担保物权。
选项C:错误。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公证和登记都不是地役权设立的条件。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D:错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需役地或地役权上的不动产物权发生转让的,地役权不消灭,随之转让。因此,甲公司将需役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享有地役权。

2Z20104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例外情况,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
此知识点为必会点,记忆结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同时,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此知识点与第一章第五节的债权法律制度中的合同之债的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互不影响。
三、物权的保护(略)


【习题】根据《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为(  )。
A.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
B.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C.未办理登记合同无效
D.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合同生效当然发生效力
【答案】BD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Z2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内容
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2.债权具有相对性(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
【注意】把握法律制度的本质,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2Z20105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一、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1.债的发生根据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注意区分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分两步走,第一步看损害后果,第二步看是否有约定;
注意区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损己利人,不当得利是损人利己。


【习题】债的产生根据有(  )。【真题2017】
A.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E.支付价款
【答案】ABCD
【解析】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习题】甲施工企业误将应支付给乙供应商的贷款支付给了丙供应商。关于这笔贷款的返还,丙与甲之间债的产生根据属于(  )。
A.不当得利
B.侵权
C.合同
D.无因管理
【答案】A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2.三类典型的侵权之债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设倒塌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总结】基于合同),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习题】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A.所有人和建设单位
B.使用人和建设单位
C.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D.管理人和施工企业
【答案】C
【解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债
(1)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债权人:建设单位,债务人:施工单位;
(2)对于支付工程款,债权人:施工单位,债务人:建设单位。
2.买卖合同债
(1)如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中,卖方:材料设备供应商,买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3.侵权之债
(1)如噪声污染中,债权人:居民,债务人: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
【提示】
此知识点要理解掌握。一定要把握“债权相对性”这个原理,做题时注意审题,看题干问的是关于什么行为,A行为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换成B行为,就是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

 
【习题】关于施工合同中债权债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企业是债权人
B.施工合同中的债务包括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价款
C.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
D.对于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
E.对于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企业是债权人
【答案】BCE
【解析】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习题】关于工程建设中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监理单位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暂停施工构成侵权之债
B.投标人给招标人巨额贿赂骗取中标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C.劳务人员按照规定维修施工工具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D.施工中的建筑物上坠落的砖块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之债
E.施工企业向设备商租赁起重机械构成合同之债
【答案】DE
【解析】A错误,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是建设单位的授权行为。
B错误,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C错误,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本题“按照规定”是有法定的义务的。
D正确,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正确,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三、地域性
四、期限性
【提示】
此知识点理解记忆,重点把握知识产权是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结合,正因如此,著作权又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比如署名权,著作财产权比如出版权。其次把握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因此才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的问题。

 
【习题】关于知识产权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B.效力不受地域限制
C.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
D.不存在排他性
E.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答案】ACE
【解析】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三)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
(四)期限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习题】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必须经权利人同意,这体现了知识产权的(  )。【真题2016】
A.期限性
B.地域性
C.专有性
D.财务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答案】C
【解析】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一)专利权
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习题】下列事项中,属于专利保护对象的是(  )。【真题2015】
A.施工企业的名称或标志
B.施工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
C.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
D.施工企业发明的新技术
【答案】D
【解析】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选项A:错误。施工企业的名称或标志不由《专利法》保护,可以由《商标法》保护。
选项B:错误。施工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系作品,由《著作权法》保护。
选项C:错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系作品,由《著作权法》保护。
选项D:正确。新技术是发明,由《专利法》保护。但本题的表述不甚严密,没有确定该发明是经审批后的。
 
【习题】2014年6月10日,某施工企业委托某专利事务所申请发专利。6月12日该专利事务所向国家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6月15日国家专利局收到该文件2014年6月16日,国家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该专利权届满的期限是(  )。
A.2024年6月12日
B.2024年6月15日
C.2034年6月12日
D.2035年6月16日
【答案】C
【解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商标权
1.商标权有效期
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A:商标权核准注册之日;
B:10年有效期届满之日;
C:有效期届满前的12个月之日
D: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
E:续展后的再10年的有效期。
(1)AB=BE=10年;
(2)BC=12个月;
(3)BD=6个月。
【提示】
此知识点涉及的数字需准确记忆。注意易混淆知识点之间的对比,专利的保护期是从申请日起开始计算,而商标权的保护期是从核准注册之日开始计算。

 
【习题】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
A.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B.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C.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D.2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答案】B
【解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著作权
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2)建筑作品(建筑物形式的作品);(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
2.著作权主体
(1)单位作品 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承担责任(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职务作品 一般: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例外: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总结】与单位作品的区别所在)。如:设计图、施工图、地图、计算机软件。
(3)委托作品 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2)自然人:终生及其死后50年(包括发表权);合同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提示】
此知识点需理解掌握,注意易混淆知识点之间的对比,亦即三种著作权主体的具体情况区分:(1)单位作品的著作权是单位;(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是个人,特殊情况下是单位;(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看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

 
【习题】某设计院指派本院工程师张某为某建设单位设计住宅楼,设计合同中没有约定设计图著作权的归属。该设计图的著作权属于(  )。
A.张某
B.建设单位
C.设计院
D.建设单位和设计院共同所有
【答案】C
【解析】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有争议,该图纸同时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张某有署名权,也是著作权之一。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赔偿损失的数额4种确定方法:
(1)实际损失;(2)因侵权所获利益;(3)参照许可使用费用的倍数合理确定;(4)人民法院确定。
【提示】
该知识点理解即可,除2017年二建法规真题考查到此知识点外,近几年来的一建和二建都没有考查过,是一个冷门内容。

 
【习题】甲公司是某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专利权人,乙公司未经授权制造和销售该专利。甲发现后,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乙共销售侵权产品800件,因乙的行为,甲少销售600件。甲销售专利产品每件获利2000元,乙销售侵权产品每件获利1000元。乙应赔偿甲(  )。【真题2017】
A.60万元
B.80万元
C.120万元
D.160万元
【答案】C
【解析】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在本题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可以确定的,即减少的销量乘以每件的售价。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略)

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Z20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一、担保法律关系(倒三角)

二、担保的基本规定
1.担保方式:(1)人的担保(保证);(2)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3)金钱的担保(定金)。
2.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4.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提示】
此知识点要理解记忆,深度掌握五种担保方式,区分:保证是人的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是物的担保,定金是金钱的担保。可通过练习题进行固定。

 
【习题】关于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真题2015】
A.担保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B.担保的目的是保障特定债权实现
C.担保合同是主合同
D.反担保不适用《担保法》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担保是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
选项B:正确。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选项C:错误。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选项D:错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
 
【习题】根据《担保法》,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  )。
A.效力待定
B.可变更
C.无效
D.可撤销
【答案】C
【解析】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Z2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先后履行顺序)。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结论】对于保证方式,记住一个结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连带。

 
【习题】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由丙公司为甲出具工程款的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甲到期未能支付工程款,乙应当要求(  )。
A.丙先行代为支付
B.甲和丙按比例支付
C.甲先行支付
D.甲和丙协商支付
【答案】C
【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习题】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担保该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水泥厂供货后,甲施工企业迟迟不付款。那么,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  )。
A.一般保证
B.效力待定保证
C.连带责任保证
D.无效保证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提示】
此知识点虽为高频考点,但不要硬背,理解掌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当然不能成为保证人将其置于风险之中。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是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所以不能成为保证人。

 
【习题】根据《担保法》,下列主体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  )。
A.某公司的职能部门
B.某市人民法院
C.某有限责任公司
D.自然人孙某
E.某建筑大学
【答案】CD
【解析】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实现债权的费用。



【习题】根据《担保法》,除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外,下列条款中,属于保证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有(  )。
A.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B.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C.保证的期间
D.保证的方式
E.保证担保的范围
【答案】ACDE
【解析】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保证合同的变更转让
(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总结】依《担保法解释》,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提示】
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融合贯通,此考点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的逻辑思路是一致的,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人即可,义务转让,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才生效。
(四)保证期间
【教材原文】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结论】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无论一般或连带,都按6个月计算,起点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A=开始履行之日;
B=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履行完毕之日);
AB=履行期间;
BC=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
BD=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见的担保种类(略)

2Z2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基本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物)

【提示】
本知识点理解掌握。注意提炼总结,前三条半抵押物指的是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的权利,后三条半指的是动产。对于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的权利作为抵押物,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对于动产作为抵押物,签订合同就可以设立抵押权,但是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习题】某开发商以其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担保,确保按期还贷,此担保方式属于(  )。【真题2015】
A.保证
B.质押
C.抵押
D.留置
【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选项B:错误。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选项C:正确。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选项D:错误。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总结】”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提示】
理解掌握本知识点。不要硬背,理解不得抵押的财产,要么是权利不自主、要么是代表公共利益,所以这类的财产不得抵押。
(四)抵押权的产生
1.不动产登记生效:①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登记对抗(签订合同,抵押权生效,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动产抵押权自签订合同时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
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该知识点与可以抵押的物的内容逻辑上保持一致:(1)对于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的权利作为抵押物,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2)对于动产作为抵押物,签订合同就可以设立抵押权,但是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习题】根据《物权法》,下列各项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  )。
A.交通运输工具
B.建筑物
C.生产设备、原材料
D.正在建造的船舶
E.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BE
【解析】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五)抵押的效力及实现
1.抵押担保的范围: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勘误:教材”通知抵押权人”错误)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3)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抵押清偿的顺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权(勘误:教材说法是抵押合同,实则是抵押权或抵押物)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抵押权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亦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产生):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生效先后,顺序相同时,按债权比例清偿。
【结论】记住这2个公式:(1)登记>未登记的;(2)都登记/都未登记——时间(登记/签合同)——债权比例。
(七)知识点延伸——(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Z204012第四章第一节

一、建设工程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二)、(三)、(四)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标题下第二自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买受人权利>优先受偿权)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结论】记住这个权利优先性排序公式:(1)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的消费者/买受人 >(2)在6个月有效期内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3)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 (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 (5)普通债权/超过6个月有效期的工程价款受偿权。

 
【习题】甲公司将其有权处分的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银行同时要求甲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则该银行有权(  )。【真题2017】
A.直接变卖该工程
B.直接转移占有该工程
C.直接与甲协议以工程折价受偿
D.向法院起诉拍卖该工程后优先受偿
E.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
【答案】CDE(超纲)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习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人别为2013年3月1日和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20日工程实际竣工。由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欲行使工程价款优先赔偿权,其最迟必须在(  )前行使。
A.2013年9月1日
B.2015年4月1日
C.2015年4月20日
D.2015年10月20日
【答案】C
【解析】2002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习题】某商品房开发工程因故停建,承包人及时起诉要求结算工程款并胜诉,法院在对该项目进行拍卖执行中,有许多债权人主张权利,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依法应为(  )。
A.全款购房人、承包人、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
B.承包人、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全款购房人
C.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全款购房人、承包人
D.普通债权人、全款购房人、承包人、抵押权人
【答案】A
【解析】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A正确。




二、质权
1.质押的基本含义:是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抵押不转移占有)
2.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债权人;质物:移交的动产或权利。
3.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4.可质押的权利(票)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注意易混淆知识点之间的对比,尤其是抵押与质押的对比。考试易混淆考查。
三、留置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2.留置合同的范围:(1)保管合同;(2)运输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物的保管: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
此知识点要理解记忆,注意易混淆知识点之间的对比,抵押和质押是约定的权利,而留置是法定的权利。

 
【习题】根据《担保法》,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的是(  )。
A.运输合同
B.施工合同
C.买卖合同
D.租赁合同
【答案】A
【解析】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习题】根据《担保法》,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有(  )。【真题2016】
A.借款合同
B.运输合同
C.施工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E.定金合同
【答案】BD
【解析】《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四、定金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其他规定:
(1)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注意定金双倍罚则担保效力的逻辑含义,灵活应对试题考查。同时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定金与违约金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二者不能并用。

 
【习题】甲建设单位与乙设计单位签订了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为200万元,定金为设计费的15%,甲支付定金后,如果乙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合同,甲可以要求乙返还(  )元。
A.80万
B.60万
C.40万
D.30万
【答案】B
【解析】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习题】甲建设单位与乙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200万元,甲按约定付了定金50万元。如果乙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设计合同,应该(  )。【真题2017】
A.50万元
B.80万元
C.90万元
D.10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定金罚则和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即本题中,定金最高为40万元;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返还80万元。另外,因建设单位交付的50万元,因此,超出定金金额的10万元,设计单位也应当返还建设单位,因此,总共返还的金额为80万元+10万元。



 
回顾上述内容:
(二)担保的基本规定
1.担保方式:(1)人的担保(保证);(2)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3)金钱的担保(定金
2.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4.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

2Z2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基本原理
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结论】
1、注意保险合同的主体,亦即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卖保险的,投保人花钱买保险的;
2、注意保险合同的参与关系人,亦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三个角色,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也可以是三个人。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2)人身保险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人身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总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提示】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具体的合同类型有很多种,这里重点要求掌握的是财产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工伤保险。
二、保险索赔(略)

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结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
(1)投保人:发包人
(2)被保险人:
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2.保险责任范围
①自然灾害;②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3.除外责任
①设计错误(设)
②自然磨损(磨)
③原材料缺陷(原)
④非外力引起(引)
⑤维修保养(修)
⑥资料损失(损)
⑦盘点短缺(缺)
⑧其他保险(他)
⑨既有损失(前)
⑩已使用(用)
【总结】设磨原引修损缺他前用;
什么原因?就是他缺钱用!
4.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参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
(1)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
【教材原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总结】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A:运抵工地之日;
B:开工之日;
C:验收合格之日;
D:实际占有之日;
E: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
F: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终止日。

 
【习题】某建设单位与某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5月1日。同年2月10日,该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施工企业为保证工期,于同年4月20日将建筑材料运至工地。后因设备原因,工程实际开工日为5月10日,该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的生效日期为(  )。【真题2017】
A.2014年2月10日
B.2014年4月20日
C.2014年5月1日
D.2014年5月10日
【答案】B
【解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始终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试车考核期
(1)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2)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3)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2.除外责任
(1)除外责任方面,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3点不同:①设计错误;②电力损失;③机具本身损失。
【提示】
此知识点要理解掌握。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是自愿险,非强制性。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依据先发生原则和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约定原则。
三、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原材原文】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略)

 
【习题】下列保险中,属于强制性保险的是(  )。
A.意外伤害保险
B.建筑工程一切险
C.安装工程一切险
D.工伤保险
【答案】D
【解析】强制性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Z2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Z2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2Z2010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承担侵权责任;
(2)造成财产损害,没有合同关系的,为侵权之债,承担侵权责任;
(3)造成财产损害,有合同关系的,为合同之债,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提示】
此知识点需要理解掌握。注意易混淆知识点之间的对比:(1)停止侵害,有且只能是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有且只能是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损害赔偿,可以是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可以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有且只能是民事责任重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习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  )。【真题2016】
A.滞纳金
B.继续履行
C.罚款
D.采取补救措施
E.赔偿精神损失
【答案】BD
【解析】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习题】下列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有(  )。
A.停止侵害
B.没收非法财物
C.排除妨碍
D.修理、重作,更换
E.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答案】ACDE
【解析】《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习题】某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保护措施不当,致使毗邻建筑物开裂和倾斜。受害人将该施工企业诉至法院,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的有(  )。【真题2017】
A.停止侵害
B.消除危险
C.消除影响
D.恢复原状
E.赔偿损失
【答案】ABDE
【解析】《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而本题中,对于施工不当造成的毗邻建筑物处于危险状态和财产损害,应对其进行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保护。
 
【习题】关于工程建设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当地市场价据实结算
B.施工合同中承担民事责任是行政处罚的前提
C.罚款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
D.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多样,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答案】D
【解析】A选项,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返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B选项,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C选项,罚款是行政责任。

2Z20109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注意】
1、注意易混淆知识点之间的对比: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官对民,行政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大)官对(小)官;
2、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承担方式中都有警告;行政处分中是降级和撤职,不是降职和撤级。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需要准确区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具体种类,考试易混淆考查。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Z2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
注意易混淆知识点之间的对比,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罚款(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行政责任)、没收非法财物(行政责任)、罚金(刑事责任)、没收财产(刑事责任)。

 
【习题】下列法律责任中,属于刑事处罚的是(  )。
A.处分
B.暂扣执照
C.恢复原状
D.罚金
【答案】D
【解析】
(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行政处罚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3)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习题】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有(  )。
A.没收财产
B.拘役
C.有期徒刑
D.罚金
E.管制
【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串通投标罪(见后文)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考试常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考查。可以通过记忆关键词进行掌握。(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关键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2)重大责任事故罪——关键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关键词: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

 
【习题】施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故中,可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是(  )。【真题2017】
A.劳务作业人员王某在施工中不慎从楼上坠亡
B.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建筑物倒塌,砸死砸伤多人
C.施工企业对裸露地面的钢筋未采取防护和警示措施,造成路人李某摔成重伤
D.劳务作业人员张某在工地食堂下毒,致使劳务作业人员集体中毒
【答案】B
【解析】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B正确。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是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显然是降低工程质量。
A不构成犯罪。
C发生侵权之债。
D构成投毒罪。
 
【习题】某开发商在一大型商场项目的开发建设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该事故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是(  )。【真题2015】
A.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串通投标罪
【答案】A
【解析】《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本题题意,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选A。
 
【习题】两家施工企业协商后同时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则该两家施工企业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  )。【真题2016】
A.徇私舞弊罪
B.玩忽职守罪
C.串通投标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C
【解析】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习题】在施工过程中,某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多人重伤、死亡。该施工企业的行为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施工企业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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