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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知识点:地役权

来源:未知 2018-04-23 10:50

  一、常规考点踏实掌握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以下几个点都可能在考试中以单个选项的形式考查: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四)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二、书外相关知识点从容应对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权在教材上并未提及,但算的上是地役权的附加考点经常会把相邻权也加到题目里起到误导作用,因此要清楚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一)产生的根据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地役权则是根据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二)是否具有有偿性不同:由于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不涉及是否有偿问题。而地役权是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是否有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在地役权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是有偿的,就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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