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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造价师正式来啦!住建部发文了!官方消息!

来源:魔考大师 2018-08-01 17:18
住建部原文链接为: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808/t20180801_237029.html

以下为对该文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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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造价工程师考试分级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2.关于报考条件
原来专业限定为工程造价、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新政中基本上所有专业均可报考造价工程师考试,只需要工作年限足够。
 
相关原文:
一级造价工程师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エ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3.考试科目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也就是说计量科目除原有的土建、安装科目,还新增水利、公路两科目,而案例科目的第六题是否新增一个可选题暂不确定,文件中未提到。
 
相关原文:
一级造价工程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エ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4.考试时间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管理、计量、案例分析考试时长不变,计价科目由原来的3小时改成2.5小时。
 
相关原文: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5.滚动周期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6.各科分数及合格标准
各科分数及合格标准新政中未提到。
 
7.关于免考
学员之前取得的交通部、水利部、造价员证书,不能直接转换成相应造价工程师证书,而是参加考试可以免考基础科目,具体如下:
 
相关原文: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8.原证书效用不变
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9.关于职称
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10.适用范围
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与二级建造师情况类似。
 
11.新政实施时间
文件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而题图盖章四个红章的红头文件签发日期是2018年7月20日,也就是说今年就要执行了。因此今年未出版18年的教材,也没有开始报名,估计跟这个有关系。但是,如果说今年考试就执行新政策,也不太可能,毕竟距离考试只剩下两个多月的时间,重新出版两个专业的教材,时间来不及,因此我们可以推算该政策具体实施时间应该是2019年。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定稿)
 
第一章总则
原: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现: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原:
第三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
 
现:
第三条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原: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共享。
现:
第二十ー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考试
原: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现: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
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原:
第十二条 (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现:
第十二条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原: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现: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カ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原:
现: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カ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原:
现: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
原: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共同建立健全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现: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和国际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料测量师)的互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
 
现:
去掉。
原:
第二十四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计量与计价;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四)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五)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六)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现: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原: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其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上签章。对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印章。
现: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原: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现: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証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増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原:
第八条 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现: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原:
第九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现: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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