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造价师《造价管理》考点总结: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政府行政管理系统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 制定法规、制度;编制、修订全国定额;监督指导全国定额实施;制定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 建章立制 |
国务院其他部门造价机构 | 修订、编制、解释相应定额;本行业大型或重点项目的概算审批、调整等 | 解释修订审批 |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 修编、解释当地定额、收费标准和计价制度等;审核国家投资工程的标底、结算、处理合同纠纷 | 当地政策,审核处理 |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注册条件
1.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强调有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注册程序
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书面材料。上传数据时,也无须再提供人事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失效
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