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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中,不同专业的单位可以组建联合体投标吗?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2018-03-01 10:05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来信内容:
市财政局: 
你好,我是一家设计单位。由于投标需要,经常遇到联合体投标。各区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联合体要求中,均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各区交易中心均要求联合体各方必须都满足招标人的特定资格条件。根据这一要求,不同专业单位根本就无法组建联合体。因为联合体各方无法同时满足特定条件,只有加起来能满足。若真是如此,不同专业的单位组联合体就失去了意义。换言之,联合体是针对相同专业资质的单位,不同专业的单位无法组建联合体。 
我单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联合体的要求是:联合体各方必须满足第二十二条 (一)到(六)之规定。而特定资格条件应是联合体各方加起来满足。这样才能体现联合体的意义。并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也有规定: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我单位认为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企业能够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工作,不应要求所有企业都满足特定的资质条件。 
举个例子说:在某次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要求:特定资格条件 
1、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 
那么一个只有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和一个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就能组建成联合体参与此次投标。 
并且此类联合体投标,在工程建设交易中比比皆是。如房屋设计单位与勘察单位组联合体等。 
至此,请贵局解释,在政府采购中,在基本资格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不同专业的单位可以组建联合体投标吗?谢谢。
办理单位: 市财政局
办理结果: 你好: 
关于咨询“在政府采购中,不同专业的单位可以组建联合体投标”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联合体投标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关于你说的工程建设交易中比比皆是的情况。政府采购法主要是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相关规定。其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关于你举例的情况。该两家单位不能组成联合体参与此次投标。上述的相关管理规定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7-08-17 14:47:23

责编: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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