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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要点(三)

来源:未知 2018-04-19 11:46

复习要点一:行政诉讼的审理

  一、审理

  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二、判决

  1.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三、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行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复习要点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1、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针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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